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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精算师制度变革(英国精算师制度变革给我们哪些启示)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3-29 05:19   点击:13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组织变革包括管理制度变革吗?

不包括。

组织变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人员的变革、对结构的变革、对技术与任务的变革。人员的变革是指员工在态度、技能、期望、认知和行为上的改变;结构的变革包括权力关系、协调机制、集权程度、职务与工作再设计等其他结构参数的变化。

技术与任务的改变包括对作业流程与方法的重新设计、修正和组合,包括更换机器设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等。

组织变革的过程包括解冻阶段、变革阶段和再冻结阶段。解冻阶段即改革前的心理准备阶段;变革阶段即变革过程中的行为转换阶段;再冻结阶段即变革后的强化阶段。

组织变革的程序:诊断组织现状,发现变革征兆;分析变革因素,制定改革方案;选择正确方案,实施变革计划;评价变革效果,及时进行反馈。

二、什么是根本制度的变革?

根本制度:所谓根本制度,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决定》开宗明义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根本制度是覆盖我们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覆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一切方面、所有领域的。其中,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和全面领导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文化制度;共建共治共享是我国的根本社会治理制度;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国的根本军事制度。

基本制度:所谓基本制度,就是通过贯彻和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重大影响的制度。基本制度也是覆盖和体现在各领域各方面的。比如,体现在政治领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体现在经济领域,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三大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三大基本经济制度”之前加上一个“等”字就是表明:我国各领域各方面基本制度是会随着实践发展而逐步扩容的。这次《决定》中概括的“三大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由原来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扩容而来。

重要制度:所谓重要制度,就是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的主体性制度。它包括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法治体系、党的建设制度等。这些重要制度上接国家治理之顶层,下连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之基层。比较来看,在贯彻落实本次全会《决定》精神,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方面创新和完善空间最大的是重要制度。本次全会《决定》突出点明的“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都属于重要制度范畴。

三、英国制度?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四、简述清末监察制度变革的背景?

清末监察制度改革中,最富有开创性的就是按照西方的三/权/分/立理念建立了准议/会/监察制度。

这在当时主要体现为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的设立,虽然二者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几年并没有能真正发挥议会监察的功能,而且有清一代也没有建立真正的议会监察制度,但就其实质来说,是迈出了现代议会监察的第一步。

与此同时,清政府还对原有的都察院进行了改革,净化其职掌,使之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政监察机构。

另外,设立各级检察厅,专司司法监察。这样,以议会监察、行政监察、司法监察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监察制度雏形就出现了。

而这种监察体制构成即便在清朝政府覆灭以后,也基本上被保持下来,并在新的条件下曲折地向前发展。因此,就现代性(本文所称现代性是就当时而言,也就是当代视角中的近代性)这一点上说,清末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清末监察制度改革也存在着不彻底性和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性,但这毕竟是当时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以及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造成的,这留给我们后人的将是深刻的反思和宝贵的借鉴。

五、隋文帝赋役制度变革的影响?

使农民的负担减轻,也使政府控制了更多的农民

六、英国什么制度?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的政府体系(即所谓西敏制)直接影响了许多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和牙买加等英联邦成员国。 英国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

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 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现任首相特蕾莎·梅,2016年7月13日上台),她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

"君临国会"(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七、英国种族制度?

种姓制度最初是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

然而随着马穆鲁克、蒙兀尔等外来伊斯兰教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为了政权需要而经历过许多调整,并在英属印度时期为符合殖民者需要而被固定、僵化,成为阶级森严的阶序体系。

由于该体系中的不平等与近代西方兴起的民主制度与人权思想大相径庭,因此常被批评为反现代化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视为妨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上,其仍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八、英国周薪制度?

周薪制是一种流行于英国的薪酬支付形式。虽然英国没有规定具体的发薪方式,但在蓝领阶层,如工厂,服务业,等体力劳动行业,每周发工资是非常普遍的支付方式。

英美蓝领员工一般收入有限,储蓄少,还要在消费型社会维持日常开销,就得每周发放工资,这样有灵活的资金去购买商品,进行周末消费。即便钱花光了,挺几天就等到下周工资了。而不像管理月工资那样,每次消费都有透支压力,担心剩下半个月没钱花。

九、英国的制度?

英国政体制度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

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发展历史:

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 、摩纳哥、安道尔、挪威、日本、丹麦、马来西亚、柬埔寨等。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国王的权利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实力,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来限制王权。

1689年十月,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法案规定:国王无权废止法律,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须定期召开议会。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十、英国结婚制度?

英国婚姻制度,大部分是教会法规。规定结婚仪式分宗教仪式与民事结婚登记(世俗仪式)两种。

前者须遵守英国教会习惯举行仪式,事先必须作好准备,如结婚预告、结婚许可等,婚礼应在结婚预告3周后举行。

后者结婚可向政府登记,由监督登记官吏发给结婚证书即可成立。

该法还规定,婚姻关系非法院命令不得解除,女子婚后应以丈夫的住所为住所。

在离婚手续上,夫可以妻与人通奸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妻则必须证明夫与近亲属相奸、犯重婚罪、强奸罪或虐待妻、遗弃妻两年以上等理由时方可诉请离婚,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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