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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继承案例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8-12 14:50   点击:11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关于财产继承案例

首先,你明确郑某的儿子女儿肯定有继承权的,但是问题是现在他老人家的儿子全死了。

第二,他儿子死后,儿子又有子女,也就是郑某的孙子孙女,那么孙子孙女对郑某的财产就享有了代位继承权,也就是对郑某的儿子们按照法定继承应该继承的份额有权继承。继承权无关性别,

第三,郑某的女儿还在世,所以她有继承权,但是她的子女,不享有对郑某的财产的继承权,因为他们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继承人,除非郑某有遗嘱给他们财产。

所以,在郑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郑某的财产分成四份,女儿一份,三个儿子各一份(三个儿子的财产分别由他们自己的子女继承)(这是在郑某没有其他继承人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的分割)

二、关于遗产分配的案例

不对。

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知道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根据《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以上的条文可以知道,应该判定妻子先于丈夫先死。然后由丈夫把妻子的遗产继承了之后,丈夫又死了,则应该由丈夫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包括丈夫自己的在先的财产,也包括丈夫在妻子那里继承的财产)丈夫并无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应该由第二顺序继承,即其妹。所以该100万遗产应该由其妹全部继承。

又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当公民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其死后留下的遗产才归国家所有。

三、关于遗产分割的事例

a临终前签署一份遗嘱,看来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嘱形式,代数一种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了见证人的资格例外。都没有规定见证人死亡的遗嘱无效。所以,a临终前签署的遗嘱如果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则应当生效。(内容合法包括了a只能处理自己的财产,他人和国家的财产无处分权,即要区分出妻子的财产,a不能处分)

若不生效,则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分配财产:《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则由第一顺序继承资格的被继承人的妻子、子女、(父母),第十二条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由于e在被继承人a之前逝世,由e的儿子行使代位继承权(e有继承权,e的儿子是a的直系晚辈血亲,符合行使代位继承权的条件),直接继承e所继承的份额。

遗产分配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份;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可以自行协商。

   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_^

四、一件关于遗产分配的案例

1、遗产范围是有房屋12间,存款6万元及耕牛等生产 生活资料价值10万元,分家析产后,属于张老汉的部分。

2、本案被继承人为张老汉,继承人有张老汉妻王氏,张甲妻刘某、子张小男、养女张小妹,次子张乙,小女张丙,私生子朱某。

3、张甲妻刘某可依法继承,她与张老汉共同生活,且尽赡养义务。

4、张小妹与张小男在继权上无区划,张小妹与张甲具有拟制血亲关系。二人代位享有继承一人份额的继承权。

5、张乙享有继承权。他并没有使其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6、可以的,只与继父有抚养或赡养事实

7、张小妹无权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8、张丙在继承权方面不会受到限制

9 张老汉大哥不能参加遗产继承,他是第二次序继承人,有第一次序继承人,他无权继承。但应适当分给其财产,以保障其生活。

10 张老汉遗嘱无效,侵犯了其妻王氏的财产权。

11 李小花将来有权继承其生父遗产后再继承其继父的遗产。

12、先对房屋12间,存款6万元及耕牛等生产 生活资料价值10万元,分家析产后,属于张老汉的部分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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