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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承担起关爱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2-10 07:55   点击:14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公民如何承担起关爱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1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胸怀天下,承担起关爱社会的责任,共同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2 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当国家的尊严受到侵犯时,我们应挺身而出,坚决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表现出对祖国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

3 国家处于困难时刻,最能考验公民的责任意识.主动为国分担,勇担重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4 我们青少年肩负着铸造民族辉煌的重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通过我们的奋斗成为现实 5热心公益 服务社会

二、中国学生为什么重视学习?他们如何关心社会?

中国学生之所以重视学习,是因为我们中国的制度就是科考制度,只有考试通过,你才能去更高的学府,只有好好的学习,才会有前途,这也是所有学生的出路,学生们关心社会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培养,让他们对社会有责任感,明白社会的重要性,只有适应社会才能更好的生存

因为我们中国人从古代就发奋图强,现在我们重视学校学习,是因为只要通过学习我们才能最容易的过上幸福的生活,只要我们努力学习将来一定能找到好的工作,学生可以在上大学或者毕业以后关心社会。

中国自古以来就很重视学习,俗话说家贫子读书,只有学习才有机会出人头地,改变人生,以前读书是为了为仕,那便是关心社会的表现啊,读书也会关心社会,为改变社会而贡献自己一份力,并不是读书就不关心社会了

因为我们中国的制度就是科考制度,只有考试通过,你才能去更高的学府,只有好好的学习,才会有前途,这也是所有学生的出路,同时也是改变贫富差距的一个最公平的办法。

中国学生重视学习,是因为学习的成就高低决定将来的生活质量,他们走入社会以后就会关心社会。

三、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哪些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未成年人、残疾人、贫困家庭的人、失业的人、目前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7100万穷人。

下面先说说未成年人:

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未成年人的权益却时常被侵犯,如何去减少这些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案例1:

残疾少年阿鹏、阿成上学难

【事件】家住西宁市湟中县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3岁的阿成和15岁的阿鹏自小患有疾病,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上学。看着兄弟俩整天呆在家里,父母急在心头。在四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8月15日,父亲邵应海来到省妇联,请求为孩子联系残疾人学校上学事宜。

【维权经历】经过多方咨询、查找各类残疾人学校的相关信息(主要是接收条件),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省妇联工作人员为邵应海提供了省特殊教育学校、湟中县职业技术学校残疾人培训班、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三所学校。但因两个孩子早期未接受过系统的康复治疗与训练,随班就读或上残疾人学校有一定困难,最终,邵应海夫妇将两个孩子送进了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托养、教育、训练。就此事,省妇联以“残疾少年儿童辍学事件的思考”为题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

案例2:

白血病少女晓玲治病难

【事件】2007年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居民刘书香夫妇拖着疲惫的身躯敲响了省妇联权益部的门。原来,他们正在上高二的女儿晓玲被医院确诊患有白血病,需要数十万元医疗费。贫困的家庭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

【维权经历】经过调查核实,省妇联权益部立即联系了省民政厅慈善总会等单位,刘书香夫妇也向西宁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共青团西宁市委等多家单位求助。与此同时,晓玲的同学制作了横幅,发起募捐活动,社会热心人士均以不同的方式给予了晓玲一定的帮助。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贫困家庭遭遇家人患病或突遭横祸的事件,权益部每年都会受理几起。由于省妇联没有专项救助经费,遇到这类问题,只能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给予帮助,很难有效解决。

案例3:

意外怀孕少女终止妊娠难

【事件】2007年9月17日,省妇联接到了意外怀孕少女兰兰的求助电话,据兰兰讲,她从小父母离异,中途辍学。2007年2月,为贴补家用,她只身从大通来到西宁打工,被一男子欺骗怀孕近六个月,身无分文的她陷入了困境。

【维权经历】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省妇联工作人员四处奔波,希望能找到一家医院帮助兰兰摆脱困境。但是,由于兰兰无力支付手术费用,并且做手术不能没有家属的签字等问题,手术遇到了难题。经多方联系、协调,最终,西宁市生殖保健院为兰兰成功实施了引产手术,并为她减免了所有费用。

案例4:

少女被撞身亡索赔难

【事件】2007年9月18日,乐都县雨润镇荒滩村村民王国善就女儿被火车撞死索赔一事向省妇联权益部咨询。2007年4月25日,王国善13岁的女儿沿铁道旁一米宽的小路前行,在离涵洞口45至50米处,兰州至西宁列车在一瞬间呼啸而过,女儿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认为,此次事故铁路部门没有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补偿了500元。

【维权经历】省妇联工作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建议王国善拿出证据证明女儿死亡与自身原因无关,否则只能接受补偿500元的结果。同时,工作人员将网上类似案例及处理结果、专家及律师说法等提供给王国善供其参考。

案例5:

北京源海学校案

去年《华夏时报》曾经登载了一件事例。2006年9月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取缔了一所叫源海实验学校的打工子弟学校。因为对取缔有异议,学校部分老师和学生没有离去,而是从9月22日以来,一直在校门外露天上课。他们一边上课,当然,除了体育课以外的副科全部暂停,一边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到了11月,北京市的最低气温已降至零下2摄氏度。源海实验学校留下的29名学生只能按照年级分成了两拨,转移到校车和老师家里继续上课。这就涉及到了如何保护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教育问题。

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1、政府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责任尤为重大。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在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就有多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为了使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能够协调互动,形成合力,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新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应该可以说,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是本法修订的重点之一。

2、家庭

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家庭环境如何,父母素质如何,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往往影响、有时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方面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四大保护”,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我国家庭保护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惯溺爱,有的放任自流,有的自身有不良习气而影响孩子,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等。同时,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独生子女增多,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导致留守儿童增多,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等等,这些新的情况给家庭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针对上述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三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四是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3、学校

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最近,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这些法律对于学校的设置及职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点和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强调“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二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三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四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并规定“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4、社会

社会保护特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其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这次修订在本章第一条增加一款:“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这一章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二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其他地方设置的这些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突出问题,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三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等的质量标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其他内容受字数限制,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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