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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各时期礼法关系?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2-28 13:44   点击:18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中国古代各时期礼法关系?

礼制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所确认的人们和社会总的行为规范。它与古代的法律观法律规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中国历史上儒家与法家的礼治与法治之争仅是春秋战国时期特有的现象。当时对于如何看待礼与法的相互关系,虽曾发生过儒法两家激烈争论,但不过是对于统治人民应该侧重使用哪种方法的争论。

两家主张并非冰炭不同炉,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

这种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礼与法的矛盾及其解决。

唐律中的礼法关系很具特色,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别具一格。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

(一)儒家法律思想“礼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儒家法律思想中,儒家“礼治”思想一直以维护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强调“亲亲尊尊”等级有序,人们都必须遵守这种封建礼仪的家族式文化,强调国家本位,君主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封建官僚和权贵都有着特殊的地位,更甚至是穿、行、住都要有严格的制度,始终贯穿“朕即国家”的思想,树立封建等级权威,忽视社会底层人民的权力,法律成了少部分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工具。在法律的效力上,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制定出了“八辟”、“八议”,“准五服以制礼”等规章制度,因为主体不同而有相异的刑罚尺度,明显的凸显了社会阶层刑罚定罪和量刑的偏差,忽视了社会的平等正义,蕴藏着私情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在法治理念中,我们强调“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对其实施的行为负责,法律是保护全国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目标。由此可见,儒家法律思想的目的、贵贱尊卑等等级观念,公权力和私权力的不平衡,追究刑事责任因人而异的评判标准,完全与现代社会法治理念脱节,与时代相悖。

(二)儒家法律思想“德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中,儒家法律思想的“德治”理念贯穿始终。首先儒家学者都提倡 “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的观点,孔子认为只要”通过“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把对民的道德教化摆在第一位,就可以很好的拯救一个人,更好的治理社会。这有其合理的部分,但是他们过分强调“德治”的作用,忽视刑罚的效果,与中国现代法治理念的把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点是相冲突的,过分偏重道德的重要性必然带来的不利效果;其次儒家法律思想中“道德”主要源于封建之“礼”,要求人们的行为准则是人的心理合于礼,与礼相符才能与法律相同,违反礼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出礼入刑”即是如此。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德”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现代法治理念中的“德”不再是以封建之“礼”为核心的,其虽然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却与古代中“德”的内涵相差甚远;第三,传统儒家法律思想治理国家更多是以“道德”去衡量是非的,可道德又没有一个很确切的行为规则,判罚者有过量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徇私枉法找到更多合理的理由。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作为国家明文规定的一种强制行为规范,是司法过程中的唯一标准,这就要求我们“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作出决策,才能使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与平等,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迈进新的一步;最后,为缓和阶级矛盾,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德”也重视和谐,但从深层次的探究,一方面,其和谐往往只是促成表面的和谐,一旦爆发矛盾,便不可调和,另一方面,由于群体的趋向效应,弱势群体在所谓的和谐中得不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儒家思想提倡的“无讼”思想更是赤裸裸的表现出了法律是强者的法律,国家维护的是强者的利益。现代法治理念中,由于人民的角色发生变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其“德”之“和谐”,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之和谐。

(三)儒家法律思想“人治”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人治”主张在国家的治理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圣贤是法的制定者,皇帝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认为,国家治理关键在于统治者的道德文化,而不在于法律的完善程度,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孟子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与众也。”荀子亦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这些都过分的夸大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作用,忽视了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使法律在更多的时候不是权益保护的工具,而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而实施镇压的一种工具。在现代现代法治思想中则是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倡宪法法律至上,注重司法具体实践中要符合人类的理性,体现公平正义和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注重权力的制衡,法律是所有人遵守的行为规范,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保证。

儒家主张的是人治,与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相似,都企盼贤人治国,这种法律思想不是法治,现代法治思想是依法治国,尽量排除人的因素或者其他因素的干扰,但是现代法治思想也不是纯粹的法治,例证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时代不一样了,所谓的冲突“冲突”只不过是历史向前发展的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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