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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可以挂靠吗?能从事哪些工作?

168 2023-11-03 06:31 admin   手机版

中级审计师可以挂靠吗?能从事哪些工作?

中级审计师有着比较不错的含金量,考试难度也不会太大,考链悔下中级审计师证书,能够获得升职加薪的优势。那么中级审计师可以挂靠吗?能从事哪些工作?

中级审计师可以挂靠吗?

中级审计师是职称类证书,而不是执业资格,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挂靠价值。根据小编了解,目前挂靠市场中,基本上没有需要审计师证书挂靠单位。它与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书不同,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都属于执业证书袜唤嫌,考试难度较大。通常在成立XX会计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需要满足XX个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时,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证书来挂靠,挂靠价格一般比较高。

综上所述,中级审计师在挂靠方面没什么告手用处。考生考下中级审计师证书后,可以从事审计领域工作,能够获得职位晋升的优势。

中级审计师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对于中级审计师持证人而言,中级审计师证书能够证明他们的审计综合能力,这也是晋升高级管理层的强有利武器。审计职业相比会计职业,晋升速度更快。

审计师工作稳定,就业范围广泛,由于岗位的特殊性,企业不可能经常换审计工作人员,并且审计横跨财务、金融两个领域,因此中级审计师工作性质比较稳定,人员流通性较小。

拿到中级审计师证书,可以从事的工作:大中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审计岗位;政府审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审计检查和评估工作;担任审计项目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等。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人事部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资格、中级(审计师)资格、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第三条 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第四条 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审碰滑计署、人事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国家及地方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用)考务工作要求,组织好考务管理工作。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应当积极配合考试管理机构做好工作。第六条 审计人员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获得。

高级审计师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4号)办理。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要求,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承办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在组建或充实、调整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等项工作中,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并经人事部门批准。第九条 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

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得少于1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条 推荐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对推逗中荐对象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成果业绩、著作(译著)、论文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二)被推荐人应提交两名以上财经、审计专家的推荐意见,提交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业务报告,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三)所在单位对被推荐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笑指腊职资格评审表》等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被推荐人的学历、资历、成果业绩、实际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合格者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和有效评审结果的产生,应按《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所负责评议的被评审人写出评审意见,明确其是否具备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评审意见应当措辞严谨、评价适当、内容具体、文字简明;

(四)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盖章)、评审委员会盖章(或按照人事〈职改〉部门有关规定完善评审手续)后,正式通知各推荐(委托)单位。第十二条 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平等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第十三条 目前尚不具备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审计师委托评审,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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