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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什么时候开始股份制改革的 还有相关文件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9-23 23:02   点击:255  编辑:admin   手机版

工商银行什么时候开始股份制改革的 还有相关文件

1984年:我国实现了“拨改贷”,工、农、中、建行转变为国家专业银行,人民银行定位央行,打破了一家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

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体制上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标志着国家专业银行开始了商业化的渗唤进程。

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正式确立了国家专业银行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地位。

1998年:政府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

1999年:政府将1.4万亿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首家经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宣布成立。

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由此肩负起领导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重任。

2003年12月30日,国家开始启动对国有商业银行注资。通过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别注资225亿美元。

2004年1月6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启动,中行和建行成为股份制改造试点。

2004年: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完成了财务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18日,国务院批准工行实施股份制改革的方案,月内,汇金公司150亿美元外汇注资工行。

2005年5月,工行完成了2460亿元损失类资产的剥离工作(二次剥离)

2005年6月17日胡亮,建行与美洲银行签署战略投资合作协议。这是四大国有银行首次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

2005年6月底,工商银行财务重组工作基本完成。

2005年8月中下旬,中行先后与四家境外投资者签订战略合作与投资协议。

2005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2005年10月27日,建设银行率先在香港H股上市;

2006年1月,工行选定境外战略投资者,高盛集团、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公司。三公司出资37.8亿美元购买约10%的股份。

2006年3月,工行选定5家IPO承销商,即美林集团、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团、瑞士信贷集团、德意志银行、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H股上市。

20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回归A股,创下当时A股IPO数项记录。

2006年7月,工行的A+H同日同价上市申请获得国务院批准。

2006年丛做凯9月26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工行上市申请。

2006年10月27日,工行在香港和内地同时挂牌,成为全球最大的IPO。

贷款可否作为股权保证金?

答案是:贷款可以作保证金,本身保证金的来源并未要求要自有,所以可以作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参考资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大力推动化解产能过剩,助力技术升级,积极促进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助推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强化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在全面分析并购交易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工作,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条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2015年2月1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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