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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时间限制?

182 2024-03-13 23:34 admin   手机版

一、转股时间限制?

一般来说,可转债的转股日期为发行6个月后,在这个时间之后直至可转债到期,投资者都是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转股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可转债转股后,获得股票的当天是不能卖出股票的,需要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卖出,所以转股后依旧有一定价格波动的风险。

二、转债涨跌限制?

可转债涨跌幅有限制的。

可转债有部分的涨跌幅限制。交易所为了减少市场的波动和控制市场风险,上交所的转债交易设置的有熔断机制,而深交所设置的有集中竞价限制。根据深交所规定,可转换债券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报价幅度必须在发行价30%的幅度之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可转债,全称是可转换债券,和股票一样,本质上也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工具。前2年证监会对定增管得很死,很多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被堵死,于是可转债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其实并不新),逐渐被大家所熟知和接受。可转债和国债、企业债一样,也有固定收益和票面利率,其最大区别在于可以转换成股票,所以可转债兼具债券的稳定收益,以及股票的高波动。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元力股份公司债券将于2021年9月3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元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25"。所以,元力转债9月30日上市,发行总额9亿元,目前转股价值92.16元。

另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3条,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范围为前收盘价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此外,针对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深交所还制定了临时停牌制度,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4.3.4条,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深交所可临时停牌至14:57。即该类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其最高涨幅为1206.8%,最大跌幅尚无相关限制。

三、个人所转合伙所的流程?

1.设立个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2.转普通合伙所的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3.转特殊合伙所的条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注册会计师有没有年龄限制?

报考注册会计师是没有年龄限制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五、考注册会计师有年龄限制嘛?

报考注册会计师是没有年龄限制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六、执业注册会计师怎么转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1、个人手写一份撤销注册的申请(格式如下),注师本人签字,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盖公章。 撤销注册申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本人XXX,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XXXXXXXX。申请将本人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撤销注册。 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从北京注协网站首页—“注册管理”—“相关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填写此表并签名。(如果不转为非执业会员可以不填写此表)

3、到协会注册部,先交个人所写的撤销注册申请、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办理执业资格撤销注册手续。再交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办理转为非非执业会员手续。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有何规定?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

www.acc.gov.cn

)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八、注册会计师落户天津有年龄限制吗?

对普通高校毕业的学历型人才落户,全日制本科一般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不受年龄限制,可直接落户。

对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以及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分析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资格型人才,可直接落户。

九、律师跨省转所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律师跨地区变更执业机构的,首先向拟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厅提交执业档案调档申请,执业档案调档完成后即可提交转所材料办理转所手续。

律师跨市转所指执业律师由本市转出到本省其他行政区域执业的情形或执业律师由本省其他行政区域转入本市执业的情形。合伙人申请跨市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跨市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申请条件:

(一)律师在广东省内申请从所属律师事务所转到另一个地级以上市辖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

(二)跨地级以上市设立新律师事务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市内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律师跨地区转所需材料:

(一)本市转出省内其他市执业的情形: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原件3份(转出律师事务所及转入律师事务所均需加具意见并盖章)。

2、律师执业证原件。

(二)省内其他市转入本市执业的情形:

1、《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转出律师事务所及转入律师事务所均需加具意见并盖章)。

2、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以上,原件2份(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2份,具体包括:转出所和转入所的社保登记证复印件2份,社保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社保增员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退休人员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但应当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军官转业证书复印件2份。)

4、变更前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该地的执业表现以及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

5、申请人近期大1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1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名)。

十、杭州律师转所手续?

1、律师转所申请书和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1份;

2、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指南第五条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规定情形的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聘用合同原件);

5、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6、原事务所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

7、近期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无白色边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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