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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计师行政编制吗?

来源:www.513hx.cn  时间:2023-02-18 17:20   点击:27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总审计师行政编制吗?

应该是副行长级别吧,因为应该是直接对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的,但还不是行长。

二、审计法实施条例三大看点?

看点一: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些范围限制。

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季怀银:我们规定的主要精神就是原则上都要公开,只是规定了两种特殊考虑的情况,一个是如果要是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的话,审计机关必须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这里指的社会审计机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它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因为涉及到股市的稳定,规定是应当在公布的5天以前将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这个好处就是上市公司事先知道以后可以做一些生产经营方面的调整来避免对股市产生影响。

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审计公开对审计工作既有促进作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孙宝厚:我们说审计难,处理更难,审计公开难上加难,公开实际上比一般的处理威慑力更大,从我们审计署审计机关这些年工作发展来看,我觉得我们能有今天的社会作用,跟这个公开是有很大关系的,审计一个核心理念,就是要公开,如果不公开审计的意义就不大,那么这次这个强调公开,使得我们这个审计结果发挥的作用更大,这个社会作用会进一步的显现出来,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对我们也有压力,对我们要求也很高,我们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是一般审计,必须按法定程序办事,我们才能敢于公开审计的结果。

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季怀银:它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个就是概念上更加科学,更加明确,第二个是审计范围的界定上也是更加清晰科学。

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表示,新条例对审计监督的权限作出两大拓展。

孙宝厚:比如说原来我们总的还是对国有资产的单位,或者花国家财政钱的单位这些审计,这很笼统,所以这次就很明确规定对用国家建设钱的单位进行审计,和建设单位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都可以延伸去审计或者调查,还有我理解金融机构的一些存的公家的钱,或者公家的钱以私人的名义公款私存,过去审计起来有些障碍,这次很明确我们有这个权限,实际上也是我们工作范围的拓展,是公家的钱我们去审计,是公家的钱你个人名义存的我们也可以去审计。

看点三:《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署审计别人,谁来审计审计署”,这个问题在条例中有了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季怀银介绍说,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范审计机关的行为。

季怀银:内部监督就是新审计法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外部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果、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怎么来监督。

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我们审计署会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同时也会在实际操作中加强对我们审计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使我们的审计质量真正得到保障,当然我们也欢迎外界的监督。

三、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有何区别

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

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

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

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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